电煤价格并轨需同步 推进煤电产业链系统性改革能源网2013-04-17来源:能源网

   2013-04-17 IP属地 山东49

目前煤电并轨政策已经确定,但电煤价格并轨后煤电矛盾依然会存在,如何使改革不再反复,关键是要同步推进煤电产业链的系统性改革,借助并轨的有利时机,实施煤炭供应、运输、电力等多领域的配套改革,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。  电煤价格双轨制是为解决煤电矛盾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,多年来煤炭企业要求并轨的呼声一直很高。  近期煤炭价格回落是推进电煤价格并轨的有利时机  电煤价格并轨是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 电煤价格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很多弊端,催生了一些非正常行为,如煤炭企业掺假、做假、倒卖合同煤等等,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煤炭市场,也增加了电力企业的实际购煤成本;其次,受煤炭企业抵触,重点合同煤的兑现率逐年降低,煤电“顶牛”情况屡屡出现;再者,双轨制也造成了燃煤发电企业间的不公平,2011年实际兑现的重点合同煤量仅占电煤全年总消费量的30%左右,大部分燃煤发电企业享受不到低价供煤。电煤价格并轨可切实消除这些弊端,破除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最后一个障碍,有助于形成规范、健康的煤炭市场体系。  近期煤炭价格回落有利于增强煤电双方的并轨共识  当前,煤炭行业整体效益大幅下滑,一些包袱重、开采条件差的煤炭企业甚至出现了巨额亏损、发不出工资等现象;燃煤发电企业经营状况则普遍改善,尽管一些电厂的发电利用小时数呈小幅下降,但煤炭价格下跌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大大高于收益损失。在此情况下,煤炭企业要求通过价格并轨来完善市场的呼声非常强烈,发电企业也要求按市场价格而非重点合同煤价进行交易结算。中长期来看,对未来煤炭市场供需相对宽松的预期,也增强了煤电双方对价格并轨的共识。  煤电企业间自主价格的长期协议应成为电煤供应的主要模式  上下游企业间的长期合同是国际上解决大宗资源供应的普遍做法,如美国国内的煤电关系模式基本都为煤电企业间的长期协议。相比于政府主导的重点合同,企业间的长期协议更具灵活性和约束性,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将更加明确。受煤炭运输格局锁定的约束,长期协议取代重点合同,并不会对电煤供求格局产生冲击,除少量交易可能重构外,绝大部分煤炭供求仍会在原交易双方之间完成,只是价格由过去的政府指导转为双方自主确定。  电煤价格并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  煤电矛盾本质上是市场煤与计划电的矛盾  市场煤与计划电的矛盾是我国煤电产业矛盾的根本,过去近10年煤炭价格的大幅上涨又使得这一矛盾尖锐化。我国从1993年开始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,逐步放开了冶金用动力煤、化肥生产用煤、计划外电煤等价格,2002年又进一步取消了计划内电煤的政府指导价,而电价一直都没有放开,这就产生了市场煤与计划电的根本性矛盾。2004年以后煤炭价格开始趋势性上涨,从不到300元/吨一路走高到2011年的近900元/吨 (秦皇岛5500大卡动力煤),而同期燃煤电价上涨幅度较小(以广东为例,2004年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为40.5分/千瓦时,2011年为50.6分/千瓦时,上涨幅度仅25%),成本传导机制缺失使得大部分燃煤发电企业连续多年严重亏损,加剧了煤电矛盾。为保障燃煤发电企业利益,我国曾于2004年底推出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,但由于煤炭价格涨幅过大,电价又关乎下游所有工商业和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成本,上调空间受限,联动机制在实施了几轮以后不得不被搁置,最后的办法只能是对电煤价格的干预。  电煤价格并轨不能改变长期存在的煤电困境  电煤价格并轨后,煤炭企业可以获得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全部“好处”,但如果没有确立向下延伸的传导机制,燃煤发电企业将承担涨价带来的全部损失。可预计的情况是,煤炭市场价格一旦再次大幅上涨,燃煤发电企业经营状况将会再次恶化,政府又将不得不再次干预电煤价格。地方上过去也同样有电煤价格放开后又收回的经历,如贵州省曾就电煤价格改革做过一些尝试,在2007年7月放开了省内电煤价格。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,改由市场直接调节,但此后由于省内煤炭价格大幅上涨,电厂亏损严重,政府不得不在2008年底又采取价格限制。可见,如果没有配套改革和措施,仅仅取消双轨制,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煤电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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