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将实施  

   2013-12-30 IP属地 上海444

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《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提出,从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档案管理、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入手,建立覆盖所有煤矿类型、衔接各种产能变化途径的产能登记制度。据了解,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,《通知》不涉及行政审批,只明确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及公告的内容、程序以及创新煤矿生产监管方式等。《通知》要求,各产煤省(区、市)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。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、所在地区、开拓方式、井口坐标、采煤工艺、瓦斯等级、水文地质条件、自然发火类型、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。在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,新建、改扩建、技术改造、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,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,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。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,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,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,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。《通知》要求,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,安排年度、季度、月度生产计划,合理组织生产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经济指标。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,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%;无月度计划的,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/12。《通知》强调,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日常生产情况,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。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,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通报煤矿违规生产情况及处罚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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