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tyle="width:670px;margin:0;overflow:auto"> 市建设交通委、市交通港口局、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、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: 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》(发改电[2013]228号)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,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基本衔接,经研究,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。具体如下: 一、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,由现行每升5.45元降低为每升5.35元。 二、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,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,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。 三、请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,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驾驶员的宣传解释工作,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。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11月14日24时起执行。 特此通知。 上海市物价局 二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