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改委废止多项能源电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

   2013-09-29 IP属地 上海420

    近日,国家发改委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、转变作风(大调研、大讨论、大转变)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“立改废”要求,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,决定废止7件规章和108件规范性文件,修改5件规范性文件。    废止的规章有:《关于发布<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、《关于颁发<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>的通知》、《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等。   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:《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》、《关于颁发<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>的通知》、《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》、《关于印发<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>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印发<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“五小”企业供电的通知》等。    修改规范性文件有:《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》、《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》、《水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》等。附: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.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
2.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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