鲁东监察分局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十条意见  

   2013-09-26 IP属地 上海303

    近日,记者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东监察分局获悉,为提高辖区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,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,该局研究制定出台了《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十条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    《意见》规定,煤矿从事采煤、掘进、机电、运输、通风、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,经培训合格后,方可任职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(含1年)的煤矿从业人员,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,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本岗位或新岗位关于初训时间的要求。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。煤矿企业必须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,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,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%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,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真实可靠的培训档案。(记者:高文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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