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煤矿安全将实行评级管理  

   2013-08-02 IP属地 上海344

    日前,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现场推进会发布消息称,今年上半年,云南省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6起、死亡37人,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7起、22人。但云南省以乡镇煤矿为主、国有煤矿为辅,以小型煤矿为主、大中型煤矿为辅的格局没有改变;多数煤矿煤层赋存地质条件差、开采环境恶劣、采煤工艺落后、安全保障能力弱的现状没有改变;总体状态和局面没有大的改变,本质安全水平并没有得到根本提高。 
    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,建立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长效机制,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《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    《办法》从12个方面,对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详细规定。基本条件涉及煤矿证照齐全有效、安全生产目标、隐患排查治理、采掘关系正常、瓦斯综合治理、自查考核奖惩、设备和工艺、技术资料完备、矿井安全保障、安全教育培训、矿井通风系统、矿井防治水。
   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评,将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和安全情况分3个等级:90分及以上,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的为一级;80分及以上,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小于上年度全省平均数,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为二级;70分及以上,且百万吨死亡率小于上年度云南省平均数的为三级。考核评级按照自评、申报、考评、审查、公示、认定6个步骤进行。
   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(试行)》(煤安监行管〔2013〕1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446号)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,《办法》要求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,待隐患排除后,重新申报。
    《办法》规定,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,采取动态管理。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,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。对已达标煤矿,依据次年考核得分决定升、降级。对取消等级(或降级)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,必须责令停产整改;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,需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。
    此外,云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,将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机制。《办法》要求对被评为一级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政策性优惠和鼓励,连续两年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,在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区域性停产中,该类煤矿不作强制性停产,但应根据相关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地进行自检、自查及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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