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,应在提前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,并报公安机关批准。今起实施的《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》(简称《规定》),做出上述规定。 《规定》明确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,和在电力设施周围施工作业的程序等问题。当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、城市绿化等相互妨碍时,按照“先建优先”原则,由后建设者承担迁移、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。 为预防和减少破坏电力设施事故,《规定》还明确规定,任何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、钻探、开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,应先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