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制定《露天煤矿七条规定》  

   2013-07-04 IP属地 上海149

  为深入贯彻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),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,推动全区煤矿矿长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,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实际,内蒙古煤监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》。
  
  附《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》原文:
  
  一、必须证照齐全,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。
  
  二、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,严禁超层越界。
  
  三、必须先剥后采,保证台阶高度和平盘宽度满足规程要求,进行边坡监测和巡 视,严禁掏底式冒险作业。
  
  四、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爆破,保证安全距离,严禁超资质、超范围、无证爆破。
  
  五、必须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有效,保证空气质量,严禁超限坡、超速、超载作业。
  
  六、必须保证所有机电设备完好,严禁带病运输车辆入坑。
  
  七、必须坚持矿领导带班,确保员工培训合格、持证上岗,严禁违章指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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