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次修改煤炭法,拟取消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审批规定。 现行法律规定,煤矿投入生产前,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。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煤炭生产。该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、颁发、注销、吊销、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。考虑到煤炭生产许可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交叉重复,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,可以解决设立煤炭生产许可所要解决的问题,草案其修改为“煤矿投入生产前,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煤炭生产。”同时,删去与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的规定。 现行煤炭法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审批作出了规定。考虑到是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,应当由市场主体自己决定,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,不需要行政审批,草案删去有关规定。(记者 陈丽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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